商誉具体分配到具体资产组(商誉占总资产比例)

期货知识 2024-05-01 00:00:00

在商品买卖合同中,出卖人通常会将买卖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。交付方式可以分为两种:一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,二是买受人从出卖人处提取标的物。将重点讨论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的交付方式。

交付地点的选择

交付地点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支配的特定地点。可以由买卖双方自由约定,也可以由法律或惯例规定。例如:

  • 买卖合同中约定: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地点,例如买受人的住所、营业场所或指定仓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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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法律或惯例规定:某些特定类型的标的物,如不动产,法律规定其交付地点为标的物所在地。

交付标的物的条件

出卖人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时,才需要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:

  • 标的物已特定:买卖标的物必须已明确确定,即标的物已经个体化,可以与其他同类标的物区分开来。
  • 标的物已合格:标的物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、规格和数量等要求。
  • 标的物已包装完毕:标的物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商业惯例进行适当包装,以确保其运输过程中的安全。
  • 已支付价款或提供担保:一般情况下,出卖人只有在买受人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,或提供其他担保后,才需要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。

出卖人的义务

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的义务主要包括:

  • 将标的物置于指定地点:出卖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。
  • 承担交付风险:在标的物交付之前,出卖人承担标的物的灭失或损坏风险。
  • 通知买受人:出卖人在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后,应及时通知买受人前来接收。
  • 配合买受人的验收:出卖人应配合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验收,确保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。

买受人的义务

买受人对于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的行为,也负有相应的义务,包括:

  • 及时接收标的物:在收到出卖人的通知后,买受人应及时前往交付地点接收标的物。
  • 验收标的物:买受人应仔细验收标的物,确认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。
  • 支付剩余价款:在接收标的物后,买受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价款。
  • 承担验收后风险:一经验收,买受人即承担标的物的灭失或损坏风险。

注意要点

  • 交付地点的证明:出卖人应保存证据证明标的物已置于交付地点,如运输单据、交接单等。
  • 交付时间的确定: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交付时间或期限,以免产生争议。
  • 验收的及时性:买受人应在合理时间内验收标的物,否则可能被视为放弃验收权。
  • 违约责任:如果出卖人或买受人违反了交付地点的约定,对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解除合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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